案號
KSYV-113-司繼補-413-20241014-1
摘要
乙○○聲請拋棄繼承甲○○的遺產,但還沒繳納程序費用 1000 元。法院現在要求乙○○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聲請。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街00號14樓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
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