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呈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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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書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2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羽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捌佰元,及其 中參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 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PCDV-114-司促-7225-20250331-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鈞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62元,及其中新臺幣6,162 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 違約金之收取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08

NTDV-114-司促-148-20250108-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蔡喆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五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25

TNDV-113-司促-24911-2024122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4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洪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773元 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2 1,013元 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KSDV-113-司促-22140-20241127-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5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游相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924元,及其中新臺幣64,1 24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 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540日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6

CHDV-113-司促-12658-202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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