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6

案號

CHDV-113-司促-12658-202411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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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告游相凱,要還64924元,還有從113年7月16號開始算的利息(年息16%)跟違約金(每日千分之1,最多算540天),另外還要賠償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游相凱對這個命令有意見,要在收到命令後的20天內跟法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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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5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游相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924元,及其中新臺幣64,1 24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5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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