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照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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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禁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照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緩字第1266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4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被告前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3388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鑑驗結果,確均含有上開毒品 成分,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參照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將 之沒收銷燬,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SLDM-113-單禁沒-293-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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