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照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緩字第1266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4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被告前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3388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鑑驗結果,確均含有上開毒品
成分,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參照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將
之沒收銷燬,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SLDM-113-單禁沒-293-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