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珮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瑜婷即玩美美妍會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辨識「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為相對人
所有帳戶之證據(查113年11月5日之陳報狀,經審酌證物四
、五並未能釋明梁書嫣為相對人員工及其曾有指示匯入系爭
帳號之事實,所附課程表亦不能辨識店名,尚不足釋明待證
事實,故有重新提出證據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3-司促-13545-202411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