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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珮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瑜婷即玩美美妍會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辨識「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為相對人 所有帳戶之證據(查113年11月5日之陳報狀,經審酌證物四、五並未能釋明梁書嫣為相對人員工及其曾有指示匯入系爭帳號之事實,所附課程表亦不能辨識店名,尚不足釋明待證事實,故有重新提出證據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