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蘇碧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字第1482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誤判,被告劉展宏製造假車禍領保險等語
。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所規定聲明異議,係指檢察
官根據確定判決執行時,關於其執行之指揮有違法或不當情
形,始得為之。反之,倘對於法院判決本身認定事實或法律
適用之錯誤,法律另設有救濟制度,而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
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故對於判決本身有無認定事
實或法律適用之錯誤一節,非屬聲明異議範圍,自不得循刑
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蘇碧雲顯係認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9
號判決有誤判之情事,然依上開說明,此無涉於檢察官依此
確定判決所為之執行行為,故本件並無所稱執行之指揮有違
法或不當情形甚明。是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TPDM-114-聲-577-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