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美玲
相關判決書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相 對 人 鉅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52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10月19日 7,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1日 CH0000000 002 112年10月19日 3,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1日 CH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07
CHDV-113-司票-1525-20241107-2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7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債 務 人 潘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0-09
TTDV-113-司促-3677-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