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TDV-113-司促-3677-202410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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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7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債 務 人 潘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