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冠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61745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26,99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617451、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CTDV-114-司促-3225-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