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71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桂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忠慶(原名王元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本院就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忠慶(原名王元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起訴上訴狀,經該院函轉
前來本院,本院依上訴人之上訴狀載意旨,認係對於本院民國96
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爰於113年12月19日
裁定命補繳上訴費用,然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屬於高雄簡易庭
康股憑辦,而非原裁定法官所能審究,依首揭說明,原裁定容有
未洽,爰將原裁定自為廢棄,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慧君
KSEV-95-雄簡-7132-20241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