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等罪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34號
抗 告 人 羅文斌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王智瑋瀆職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
字第23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所
列舉者外,不得再行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羅文斌自訴王智瑋瀆職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11
3年度聲字第3043號);並經原審法院於113年11月29日以其
抗告為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113年度抗字第2337號)。
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
各款所列得提起再抗告之列,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再行抗告
。乃抗告人對前述抗告法院之裁定復再行抗告,原裁定乃以
其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依法不得再
抗告,於113年12月30日依法以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
回,核無違誤。則抗告人對於前揭裁定提起抗告,顯非適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TPSM-114-台抗-234-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