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SM-114-台抗-234-20250121-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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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羅文斌因為不服高等法院駁回他對王智瑋瀆職案法官迴避聲請的再抗告,又繼續向上抗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的裁定已經說明了這種案件不能再抗告,所以羅文斌的抗告不合法,因此駁回了他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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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34號 抗 告 人 羅文斌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王智瑋瀆職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 字第23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所 列舉者外,不得再行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羅文斌自訴王智瑋瀆職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113年度聲字第3043號);並經原審法院於113年11月29日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113年度抗字第2337號)。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得提起再抗告之列,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再行抗告。乃抗告人對前述抗告法院之裁定復再行抗告,原裁定乃以其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依法不得再抗告,於113年12月30日依法以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核無違誤。則抗告人對於前揭裁定提起抗告,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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