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718號
原 告 蔣懷忠
被 告 盧暹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6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僅於提起支付命令時繳
納500元,其餘1,930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於113年10月7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而該裁定於113年10
月17日送達原告並由其本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然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查,揆諸前開說明,難認原告之聲請合法,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CLEV-113-壢簡-1718-2024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