禤惠儀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7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金秀春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0,709元,及自 民國(下同)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3.6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 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1,457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15
HLDV-113-司促-5379-20241015-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6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錦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 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69-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