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22號
原 告 符春雨
被 告 林𦤶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MLDM-113-附民-522-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