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豪志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方秋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5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025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1
CHDV-113-司促-10983-20241011-1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AGTANG DENMAR PALENCIA(中譯:丹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1,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7,6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5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PH237號),內載 金額新臺幣131,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5月4日,詎屆期 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7
CHDV-113-司票-1378-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