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紀宥均
法定代理人 紀昱廷
法定代理人 鄭雅云
相 對 人 梁家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5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第三人紀倍宗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700,000元之抵押權。嗣後第三人紀倍宗於112年2月18
日死亡,由聲請人因繼承取得上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7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
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
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
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TYDV-113-司拍-219-202503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