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翁銘宏
被 告 森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湘函
被 告 蕭孟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CYDV-113-補-506-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