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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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害配偶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許俊威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舒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子祈等間侵害配偶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2024-12-19

MLDV-113-補-2203-20241219-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祈兆 選任辯護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舒盈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7、 717、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蘇祈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 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 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2024-11-07

TTDM-113-易-305-2024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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