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TDM-113-易-305-20241107-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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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刑事裁定,被告蘇祈兆因為賭博案被檢察官起訴。法院同意讓檢察官、被告和律師們用協商程序來處理這個案子,協商由一位法官單獨進行。這個裁定是最終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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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祈兆 選任辯護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舒盈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7、 717、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蘇祈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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