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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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債 權 人 林威旭 債 務 人 葉艾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6

TCDV-114-司促-1837-20250206-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債 權 人 林威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艾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1-20

TCDV-114-司促-183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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