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促-1837-20250120-1
摘要
林威旭聲請法院對葉艾里發支付命令,但法院裁定林威旭需要在五天內補繳500元裁判費,否則就會駁回他的聲請。而且這個裁定是不能再聲明不服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債 權 人 林威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艾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