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司促-1837-20250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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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威旭聲請法院對葉艾里發支付命令,但法院裁定林威旭需要在五天內補繳500元裁判費,否則就會駁回他的聲請。而且這個裁定是不能再聲明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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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債 權 人 林威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艾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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