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5號
原 告 馬幽梅
被 告 陳建銘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7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PCDM-113-附民-1835-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