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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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書

斗小
北斗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1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清松 沈妍汝 被 告 夏名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2025-02-19

PDEV-113-斗小-316-20250219-1

斗補
北斗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呂坤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劉家修之年籍、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 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書狀內宜記載當事 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 、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訴狀所載當事人資 料,須達足資特定人別之程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倘起 訴狀所載被告資料,徒有姓名卻不具其他足資辨明人別之訊 息,致無法特定身分,即屬起訴不合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姓名為「劉家 修」,惟並未提出任何可資辨別劉家修之出生年月日、身分 證字號、住居所等資料,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起訴對象之人 別暨為訴訟文書之送達,爰定期間命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2024-11-07

PDEV-113-斗補-340-20241107-2

員補
員林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9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一、二、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 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查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身份證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起訴對象不明 確,應予補正上開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應予補繳。 三、其他應陳報事項: ㈠具狀敘明被告實施毀損行為之時間、地點、經過情形,及提 出相關證據(例如: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報案三聯單 ...等),畫面須清晰可辨認。 ㈡列出遭毀損物品之明細,內容須包括項目、購買年份、金額 ,並提出購買證明、發票及受損照片。 ㈢如若遭毀損之物品,採維修方式回復原狀,提出購買證明( 需標註年分)、維修前後之彩色清晰照片,並將維修單據, 請按工資、零件分項核計,其中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若 干(提出計算式)。 ㈣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證物,均應按被告人數另提出繕本( 含證物,書狀證物內如有個人身份證號字號、出生年月日等 個資者,請自行塗抹遮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2024-10-11

OLEV-113-員補-399-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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