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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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70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蕭懿庭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13年度重 訴字第10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示。  二、按羈押乃案件繫屬中,為確保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對於 被告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律於第一、二、三審 繫屬之案件,分別規定其羈押期間及延長羈押之次數限制, 是羈押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審認,要屬案件繫屬法院 之權限,倘案件已脫離繫屬,即無此審認權可言(最高法院 97年度台抗字第87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即被告蕭懿庭(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受命法官訊問 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2、3款規定,處分被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羈押3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羈押期限將屆,原審法院於11 3年10月1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 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0月15日起 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3年12月10日訊問 被告後,以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但 不禁止接見、通信,有原審歷次訊問筆錄及押票、延長羈押 裁定附卷可稽。又被告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提起上訴,已於11 3年12月19日移審而繫屬本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1413 號),由本院法官訊問後諭知羈押處分,此有本院訊問筆錄 及押票在卷為憑(見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卷第97至1 02、107頁)。從而,被告所犯既已移審繫屬於本院,並由 本院重新認定被告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執行羈押,依上 說明,目前羈押被告之司法機關已為本院,並非原裁定法院 ,原裁定法院前所為延長羈押裁定之效力,在本案移審而繫 屬本院,經本院執行羈押後,已告終結,本院自無從,亦無 庸加以審認其適法性,是被告對原裁定法院延長羈押裁定提 起抗告請求撤銷,已無實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4

TCHM-113-抗-709-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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