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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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書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皓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7975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9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2024-11-22

CTDM-113-聲保-70-20241122-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鄭吉祥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另定應執行之刑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依此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即明。因此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後,該管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聲請,始得裁定之 。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聲 請人,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為限,受刑人並無聲請權。如受刑人有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時,僅得請求該管檢察官聲請之,受刑人不得為之。若受刑 人逕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於法不合,應裁定予以 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鄭吉祥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而非由檢察官聲請,有上開「刑事聲請另定應執 行之刑狀」附卷可參,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與說明,受刑人並 非合法之聲請權人,其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2024-10-16

CTDM-113-聲-1168-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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