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2

案號

CTDM-113-聲保-70-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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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正皓因為詐欺等案件被判刑5年1個月,已經在110年10月28日入監服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批准了他的假釋。因為這個案子的最後判決法院是橋頭地方法院,所以檢察官聲請在他假釋期間對他進行保護管束。法院認為這個聲請沒有問題,所以裁定黃正皓在假釋期間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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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皓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75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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