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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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6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羅婕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貳 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06-17

PCDV-113-司促-16160-20240617-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鍾佩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124,187元 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56,040元 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06-05

CTDV-113-司促-5915-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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