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70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鄭民崇
抗 告 人
即被告配偶 周曉慧
上列抗告人等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21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
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
受裁定者,亦得抗告」、「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
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41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
雖準用同法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通則之規定,但關於抗告
權人,既已於第403條已設有特別規定,則如同法第345條被
告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之規定,即無
仍予準用而許其為抗告之餘地(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38號判
例意旨參照)。經查,抗告人甲○○為被告之配偶,固有卷附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資料1紙可稽,然仍非本案當事人或
受裁定者,非屬本件裁定之抗告權人。從而,抗告人甲○○提
起本件抗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其補正,應
予駁回,合先敘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乙○○(下稱抗告人)因違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
院)聲請交付112年度易字第2737號(下稱本案)之法庭錄
音光碟,惟未敘明係聲請何一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且其聲
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經原
裁定法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
内,以書狀敘明所欲聲請之法庭錄音光碟期日,並補正其聲
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而抗告人於113年10月27日以刑事異議狀表
示:抗告人須發動訴追法官瀆職叛國罪行,須調取法官不法
重複審理本案犯行錄音光碟為證據之一作為攻防需要,且本
聲請應改分他股處理,通知抗告人領取敬股不法重複審理錄
音光碟云云。然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882號起訴書起訴
抗告人涉嫌違反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屆
期不履行到場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罪嫌之犯罪事實,是否
與抗告人另案確定判決為同一案件,是否係就抗告人同一案
件再行起訴,尚待本案審理認定,抗告人此部分聲請,並不
能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另抗告人主張本聲
請應改分他股處理云云,並無所據,亦應予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重侵上更一字第58號確定判決
業已三審定讞,既判力不可動搖,抗告人認本案之犯罪事實
與上開確定判決係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為追訴承審法官之
瀆職罪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四、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
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
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案件之法律上
利益之事由為限,而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
影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於個案中審酌交付之必要性。
五、經查:抗告人聲請交付本案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然僅以「為
發動訴追法官瀆職叛國罪行,須調取法官不法重複審理本件
犯行錄音光碟為證據之一作為攻防需要」,並未敘明係聲請
何一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未具體指摘該歷次審判筆錄有何
缺失、遺漏或記載不實之情,或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與本案
有關之法律上利益,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理由之關連性與必要性,即與前開
規定之要件不符,難認有理由。從而,原裁定法院認抗告人
上開聲請事由尚屬空泛,予以駁回聲請,核無違誤。抗告人
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TCHM-113-抗-701-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