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DINH TUNG(阮廷松、越南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INH TUNG(阮廷松)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
年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DINH TUNG(阮廷松,下稱被告)前經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月7日止,3個
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4年1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TCHM-113-金上訴-1220-20241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