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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DINH TUNG(阮廷松、越南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INH TUNG(阮廷松)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 年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DINH TUNG(阮廷松,下稱被告)前經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月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4年1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