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力瑜
相關判決書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林孝親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石美玲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5-02-13
KSDV-114-司執-15026-20250213-1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7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德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江德義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 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2025-01-23
TCDV-114-司執-14975-20250123-1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7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住同上 債 務 人 鄒宗喆 住○○市○○區○○○路000號三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對第三人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 三人址設於台北市○○區○○路0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2024-11-12
KSDV-113-司執-135720-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