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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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63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姿穎 劉書瑋 被 告 羅郁淳 羅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有數人,而原告聲明僅記 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84元」,無法知悉原告是請 求連帶給付或是各別給付,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 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2024-11-07
SCDV-113-竹小-636-2024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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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書妤 陳姿穎 被 告 周驛瑋即周穎兒 原住○○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30元,及其中新臺幣8,725元自民國1 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2024-10-08
CLEV-113-壢小-1113-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