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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63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姿穎 劉書瑋 被 告 羅郁淳 羅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有數人,而原告聲明僅記 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84元」,無法知悉原告是請求連帶給付或是各別給付,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