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惟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惟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惟軒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分別經
最高法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2年8月,在法務部
○○○○○○○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6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NTDM-113-聲保-87-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