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NTDM-113-聲保-87-2024121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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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惟軒因為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被判刑,現在他申請假釋,檢察官聲請要對他在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法院審核文件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准許陳惟軒在假釋期間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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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惟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惟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惟軒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分別經 最高法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2年8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6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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