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93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陳妙貞
被 告 陳昊即陳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肆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零壹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KSEV-113-雄小-2939-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