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EV-113-雄小-2939-20241231-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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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陳昊(同時也叫陳永豪),要求他支付積欠的電信費。法院判決陳昊需要支付76014元,其中34287元從113年12月30日起算利息,年利率5%。訴訟費用1000元也由陳昊負擔,並且要加上利息。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可以先執行判決,但如果陳昊提供76014元作為擔保,就可以免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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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93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陳妙貞 被 告 陳昊陳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肆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零壹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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