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施明婷
陳曉輝
被 告 吳家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0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ULDM-113-交附民-207-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