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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施明婷 陳曉輝 被 告 吳家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0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