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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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彥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02 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彥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彥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蘇政育」之成年男子,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 由「蘇政育」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民國110年8月4 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奕‧經理」向許絜茹佯 稱:可申辦帳號加入百家樂娛樂城,然須提供金融卡審核云 云,致許絜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委由其不知情之配偶陳柏達 ,於110年8月11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 之八國商行,將許絜茹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陳柏達名下玉山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 (下合稱本案金融卡),寄至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空軍 一號三重站。嗣王彥盛於110年8月11日19時許,騎乘機車搭 載「蘇政育」至上開空軍一號三重站,由「蘇政育」領取許 絜茹寄出含本案金融卡之包裹得手後,王彥盛旋騎乘機車搭 載「蘇政育」離去。 二、案經許絜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彥盛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許絜茹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364號卷第16至18頁),並有寄貨單 據、LINE暱稱「陳奕‧經理」帳號畫面截圖、監視器畫面截 圖、空軍一號三重站收件人簽名表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 21至27頁),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至告訴人於警詢中僅表示寄出A、B帳戶之金融卡(見同上偵 卷第17頁),復無證據可證告訴人有寄出陳柏達名下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 之金融卡,是本案僅得認定被告及「蘇政育」取得本案金融 卡共2張,起訴書贅載告訴人另有依指示寄出C帳戶之金融卡 ,而由被告及「蘇政育」領取,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與「蘇政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我國詐欺案件盛行之 情形下,仍率爾擔任取簿手,將取得之金融卡交予詐欺集團 使用,助長詐欺犯罪,擾亂金融交易秩序、危害社會經濟安 全,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 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見本院113年度 易緝字第35號卷第41頁)、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 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收取之本案金融卡2張,固為本案犯罪所得,然 未據扣案,該等金融卡並分別為許絜茹、陳柏達所有,倘渠 等申請遺失註銷、補領新金融卡,本案金融卡即失原有功能 且價值甚微,如諭知沒收或追徵,將耗費相當司法資源,有 違比例原則,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前開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追徵。  ㈡又被告未曾供稱因本案犯行獲取報酬,卷內復無證據可證被 告確實另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璿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1-23

PCDM-114-簡-233-20250123-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張宏志 住嘉義縣○○鄉○○村○○0號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資料,聲請人係積欠「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最大債權銀行)與星展銀行(債權額0元)」,均非本件債 權人清冊所列及進行調解時所列之債權人。請陳報是否仍積 欠「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最大債權銀行)」與「 星展銀行」債務,若已無積欠其等債務,則請提出清償證明 。若有,則: (一)積欠「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最大債權銀行)」與 「星展銀行」債權額分別為何? (二)聲請人並未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方案」,僅與保證債務之華南銀行進行調解,則本件似 未踐行前置調解程序。應提出業已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之證明。 (三)請於5日內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 元計算【計算式:(債權人人數+債務人1人)×10份×43元-1 ,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 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戶謄、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與配偶最近 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三名子女與配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三、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汽車之行照影本,並陳報 該車輛二手市值約為何。 (二)另陳報除上開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 ,亦請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 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 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每月薪資收入( 含加班費、津貼、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等相關入帳資料 。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 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有無領取任 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 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社會 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 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於郵局、銀 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9 月2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 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9月24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即三名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各6,000 元部分: 請就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各6,000元陳報扶養費數額之計算 方式。另陳報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分擔數額如何計算?若 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遭強制執行之內容為何?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0-14

CYDV-113-消債更-226-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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