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507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58、711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0.6547公克)
及其外包裝袋2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507
號等案被告黃新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餘重0.654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誤載為「沒收」,應予更
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507號、112年度毒偵字
第558、7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1月18日緩起
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7507號卷第31至32頁背面、38頁
及背面);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袋(驗前總淨重0.655公克、
驗餘總淨重0.654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3月11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899
號卷第21至24頁;本院訴字第527號卷第42至43頁),堪認上
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PCDM-113-單禁沒-1134-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