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雪鈴芝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雪鈴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1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030元 黃雪鈴芝 自民國114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雪鈴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05日止累計84,190元正未 給付,其中78,030元為消費款;5,460元為循環利息;7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2025-03-26
SLDV-114-司促-675-20250326-1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雪鈴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1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2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277元 黃雪鈴芝 自民國113年10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雪鈴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 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 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 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0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0月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75,277元消 費款、新臺幣172元循環利息、新臺幣692元費用(含逾期費) ,總計新臺幣76,141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 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 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2025-01-10
SLDV-113-司促-15230-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