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4-司促-675-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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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黃雪鈴芝,說她信用卡費欠了84,190元不還,裡面包含消費款78,030元、循環利息5,460元和其他費用700元。銀行希望法院發支付命令,讓黃雪鈴芝還錢,不然就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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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雪鈴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1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030元 黃雪鈴芝 自民國114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雪鈴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05日止累計84,190元正未給付,其中78,030元為消費款;5,460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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