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07號
原 告 楊孟宏
被 告 黃飛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2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CHDM-112-附民-607-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