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丁世民
被 告 王憲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36,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
告另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本院有管轄權之法律原因,附
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TPDV-114-補-723-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