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補-723-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丁世民 被 告 王憲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36,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 告另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本院有管轄權之法律原因,附 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