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中德國際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易宸德
相 對 人 易詩竣即易中楠
易家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
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詎於屆
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28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9月26日 3,200,000元 2,944,779元 113年12月2日 113年12月2日 2 113年9月26日 2,300,000元 490,750元 113年12月2日 113年12月2日
SLDV-114-司票-2280-20250324-1